令人羞耻的《令人羞耻的“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
前 情
近期,一篇名为《令人羞耻的“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十万+赞的文章引起热议。这篇低劣的用作者践踏操纵公众同情心的意图、伪善、是非不辨、逻辑不清及法盲本质烹饪出来的鸡血文,不仅会打击公诉机关的办案热情,而且会让公众对法律造成极大的误解、阻碍法律真正惩恶扬善的功能。
以下即是被其称之为“令人羞耻”的《不起诉决定书》。
在此,姑且不去讨论现在网上披露的更多事实和细节,但就这份《不起诉决定书》而论。
该决定书显示:38岁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刘某某,无业,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2020年10月7起20日内,刘某到重庆市北碚区菜市场,多次盗走被害人菜摊上的蔬菜,价值共计46.5元。案发后,刘某赔偿受害人500元取得其谅解。
同时《决定书》在第一段就写明: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检察院基于其犯罪前科及20天内多次偷盗的事实,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但由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不起诉。
该文作者阿亭形容这样一份《决定书》为“令人羞耻的”,其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饿的半死的失业博士就去菜市场偷点区区蔬菜果腹,卖菜的居然不免费给点菜还要报警告官。居委会各部门应调停,应让卖菜的得理饶人。但执法人员是吃素的,居然不能激发卖菜人的同情心且自己也没有同心情。并举了一个美国老太太偷面包的案例,证明警察或者检查官这类公职人员不掏钱为“失业博士”买点菜简直是罪大恶极的。并表明他若是受害者,必然对“博士偷菜”的行为视而不见以维护对方的自尊心,并且还会主动给予帮助。还以窦娥死刑的判决书来比喻该《决定书》。
最后在文章末尾振臂高呼“以后盘点“百年之耻”,这个“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会不会入选?别把博士逼成绝望族,绝望是危险的引爆器。”
这个圣人,待在人间委屈他了,实在该上天。
01
先来看看检察院的《决定书》是否有问题
不管从法律还是情理来说,这份《决定书》都没有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刘某从金额而言,尚未达到盗窃罪的标准,但其20天内5次行窃行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达到盗窃罪的入刑标准,并且其2015年及2019年均犯有盗窃行为,虽不构成累犯,但是为有前科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第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本案刘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对他的不起诉属于相对不起诉——即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并赔偿和取得了当事人谅解,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这是一份对刘某决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即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也就是刘某不用就此案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思。
而作者居然在那发狂般的叫屈喊冤:“难怪有识之士认为:这个判决书可能会传世,就像当年判决窦娥死刑的判决书一样,成为“经典判决书”。“别把博士逼成绝望族,绝望是危险的引爆器。”还成了作者口中的“百年之耻”
不起诉居然还变成逼他了?意思不然的话他要改行偷米?
而作者根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将《不起诉决定书》理解为判决书。检察院决定起诉、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无罪或有罪的法律文书才叫判决书。他将此案与窦娥案相提并论更是可笑。窦娥是真冤,刘某是作者意淫他冤。
该文章开篇就是“乖乖隆地洞!这区区小事,还要“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还要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来判定。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是接受公诉案件的机构吧?这46.5元案值的“案子”,由你兴师动众地出面决断,你自己不觉得太小儿科了吗?不觉得像在玩游戏吗?”
上述文字将作者法盲的本质暴露无遗。案件经侦查,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无理起诉还是不起诉,均需依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相关规定公示。被偷财物的价值一般均应由第三方有资格的机构认定。合规的程序到了脑残文作者这里却被百般戏谑诋毁。他不知道的是,没有这些程序,如果换成他犯了罪,他可能连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而且作者在该文章里并没有全面引用《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故意将刘某偷盗前科的部分撇去了。可见其扭曲事实的主观故意。
02
一个38岁有2次盗窃前科的正值壮年的无业偷菜博士,居然被作者描述成了一个整个社会都应该同情怜悯和帮助的为“果腹”而偷菜的快饿死的人间最惨。
“一个失业博士迫于生计去菜市场偷菜,偷了几次,总共价值46.5元。他偷的是果腹自用的蔬菜,而不是用来买卖销赃的蔬菜。这样的苦逼举动,谁见了都会一掬同情之泪,我若是“受害者”,必然佯装不见,让他保留住一份自尊心,甚至偷偷给他提供些许方便。
哪怕你没到这个境界,一旦了解了这个“过小偷”的真实境况,最多也就是让他交钱走人就是,何必告官?
就算“受害者”境界太低,死咬不放,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各个部门,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就没有一个明白人出来调停,将此区区小事妥善解决?记得以前居民委员会里遍布能说会道的调解员,很多复杂的小纠纷都会被他们调解得稳稳当当,皆大欢喜。当然,该敲打的也要敲打,但分寸合适,得理饶人。”
这个作者境界是真高,可能有三、四层楼那么高。
没有博士文凭的起早贪黑赚点小钱可能上有老下有小的卖菜人不仅不让博士偷菜,不仅不免费给博士些菜还把他告官了,境界太低,简直该死;大概也不一定有博士文凭的公职人员居然不帮他付45.6的菜钱或者500元的赔偿费,境界太低,十分该死。而博士刘某果然还是太善良了,他居然只偷蔬菜,没有再偷点米、再偷点肉、蛋,毕竟光吃蔬菜怎么能行,营养不好。
什么逻辑?他还一心想制造迫使受害者应“得力饶人”的舆论氛围和观念。自己站在键盘上当圣人,慷他人之慨。
如果一个身体健全的壮年博士学位的男人偷菜要被同情要被帮助,如此一张决定书都要被定义为“百年羞耻”,还有什么盗窃不是无辜的?社会还有任何秩序可言吗?社会民众的财产权还有存在的价值的吗?
根据后期报道,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如果一个偷窃的惯犯不能得到惩罚反而是奖励,这个社会将全是这类博士一样的人。中国的社会,根本不缺纵容。
货车翻倒,人们哄抢物品、承包土地种植的成果常常被村民连偷带抢、长途运输大车汽油被偷的事情时常爆出,而这些人得不到惩罚。我国法律对大部分社会行为和犯罪都有规范条款,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应用。
悲哀的是居然还有这样不分青红皂白来中伤司法机关合理合法办案鼓励犯罪的文章。以消费公众的同情心引流量蹭热度为目的,颠倒黑白、扭曲事实,误导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正确行为产生敌视。好歹作者也是知道“羞耻”二字的文意的人,怎么能这么不知羞耻呢。
结 语
中国人奉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这往往意味着妥协,意味着“赏及非义,刑及无辜”。纠纷和问题都应当尽量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和稀泥,得过且过。但这样的状态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往往需要足够的坚持和代价才能对抗邪恶,甚至超过或远超邪恶最终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
我国的法律公信力是不够的,部分原因源于在现实中一些不当裁判,一些行政部门当管不管或者乱管以及部分人员的腐败的行为导致。但是任何一个真正坚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事的法律人和司法人员,都应当理直气壮。不向这类错误的舆论妥协。我们应当坚持,坚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最后,引用罗翔老师的几句话——“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这是我,希望也是每一个法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想要以现实工作和行动去追求和实现的目标,让书本上的法律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应用。以实际行动响应习近平主席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