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女乘客持刀猛击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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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一辆行驶在京珠高速湖南临湘段上的出租车里,发生乘客刺伤司机的事件,一时引发舆论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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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出租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一名女性乘客坐在副驾驶,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反复观看,随后猛然刺向司机脖子。司机当场受伤流血,立即伸出手臂挡刀,该女子又多次刺向司机,司机紧急停车后与女乘客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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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女子已经被警方控制,大概率会构成犯罪。但具体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还有待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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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的故意仅限定于伤害他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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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要区分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到底是伤害还是杀人,需要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综合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作案的工具、手段,行为人打击的部位、方式和强度,作案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以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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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案发监控视频已广为流传,网上一种热度较高的声音就认为女乘客手持刀子的方式、反复击打司机要害部位——脖子的行为,已经能体现出杀人的故意。但正如上文所说,故意的认定是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的,相信警方进一步的通告会告诉我们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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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女子在座位上左顾右盼,拿出刀以后又反复观看,行为反常。在我国,“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盖因不少案件中行事残暴、手段恶劣的行为人被鉴定为精神病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让民众感受到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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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刑法学来说,是因为刑法处罚的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具有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而精神病人或是行为时存在精神障碍的人,其精神活动紊乱,认识力和意志力自然有所欠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所以刑法认为他们不具有可谴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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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医学发展到今天,并非概括的精神病都能免除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已有一套完整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所患疾病能否构成刑法上所谓的“会导致行为人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疾病了。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来不是一句空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