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网红餐厅“胖哥俩肉蟹煲”死蟹当活蟹卖,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近日,胖哥俩肉蟹煲被爆使用大量过期食材,包括隔夜的死蟹,变质土豆、肉类等,与其宣传的“食材新鲜”严重不符。
北京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行动,对“胖哥俩肉蟹煲”开展执法检查。
大量使用过期食材,不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健康隐患,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物,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因此,胖哥俩肉蟹煲餐厅大量使用过期食材,依法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如果再造成重大食品公共安全问题,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该罪客观上应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如未达到该条件,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论。
类似“肉蟹煲”、“蜜雪冰城”的连锁餐饮店,如果下设门店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总店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连锁餐饮分两种,一是加盟店,加盟店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只是该加盟分店独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超过总店授权许可范围的行为违法犯罪时,应由该加盟分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是直营店,其又分为直营分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就行政责任的承担而言,是单独处罚分公司还是单独处罚总公司,又或两者一起处罚,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存在一定争议,须根据相关部门归责具体认定。刑事责任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由此可知,分公司在以其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亦归分公司所有时,分公司则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食品安全无小事,我国《刑法》、《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无一不规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及法定责任,经营者没有理由不明知。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都是知法犯法,为什么经营者明知是违法行为依旧要触碰法律底线?
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
1.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监管不严
监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时监控,即使检查也只能是抽查。就本次肉蟹煲事件来看,是由新京报记者暗中探访才爆出其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部门才得以介入。可想而知,不乏有不法商家使用类似的惯用伎俩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利益驱使
不新鲜甚至腐坏的食材购买、贮存成本较低。
3.消费者举证困难
即使出现食客呕吐、腹泻甚至食物中毒的安全问题,消费者举证难度较大,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商家的问题。
4.违法成本低
特别是大型企业,单纯处以罚金不痛不痒。对于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改、吊销营业执照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