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防疫期间你做这些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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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疫情爆发以来,为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与社会稳定,各省市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自觉设立防疫工作站,大批志愿者加入到防疫工作中。

酷热环境下,防疫工作者们冒着被感染风险冲在第一线,他们本应受人尊敬爱戴,可是最近频繁曝光不配合防疫工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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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23:53,河南省公安厅集中通报11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包括:辱骂现场医务人员、厮打防疫工作人员、散布虚假消息引发恐慌、故意插队引起混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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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愤懑的案件是郑州金水区居民李某,在惠济区北三环良库工舍门口接受防疫人员陈某华检查时拒不配合,反复穿越关卡进行挑衅,与工作人员陈某发生口角后使用头盔对陈某实施殴打,致陈某多处受伤,后又使用管制刀具对陈某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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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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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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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有:

1、公共场所不带口罩的行为。

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 公民拒绝执行在公共场所内佩戴口罩,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应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如果公民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具体规定,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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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散布疫情谣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对行为人进行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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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离开封闭、封控区的行为。

新冠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70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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