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32 2026-08-17 09:58
前言
近日,本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办理的李飞(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经乔嗣勇、王雪律师辩护,及时介入、精准论证,检察机关最终依法对李飞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李飞已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
承办律师:乔嗣勇、王雪
案件简介
2026年6月2日,李飞到某摄影器械店铺租赁一台索尼相机,约定租期一周,租金每天300元,李飞当场支付一半租金。取得相机后,李飞于当晚将相机以一万三千元抵押获得贷款,并支付了剩余租金。租赁期间,出租方每隔三五天向李飞问询设备状态,李飞均主动回应,甚至返回抵押处将相机借出拍照、发视频与出租方视频连线。此后李飞又将该相机以一万五千元抵押给另一方。后李飞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锁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辩点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剖析,律师团队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李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李飞的一系列行为与典型的诈骗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李飞始终积极履行租赁合同义务。 李飞在租赁时当场支付了一半租金,取得相机后又支付了剩余租金。这一系列付款行为表明李飞始终以“正常承租人”身份履行合同义务,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后即逃匿或消极不作为的典型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李飞与出租方保持持续、透明的沟通。 租赁期间,出租方每隔三五天向李飞问询设备状态,李飞均主动回应,甚至将相机借出拍照、发视频与出租方视频连线。这说明李飞并未切断与出租方的联系,更无逃匿意图,双方信息保持对称,不存在“诈骗”基础。
第三,抵押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无权处分。 李飞将相机抵押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租赁物的无权处分,属于民事违约或侵权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上升至刑事范畴。李飞并未将相机变卖或携款潜逃,而是持续保持与出租方的联系,这一事实强烈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相机的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辩护律师围绕“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欺骗行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三大核心观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法律分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需要同时满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要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须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判断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对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应当或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严格审查后认为,李飞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重大争议——其支付租金、保持联系、未逃匿等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符合民事违约特征;且李飞无前科、有固定居所,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工作成果
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辩护律师在案件关键阶段精准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李飞现已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回归正常生活。

以案为鉴:无权处分行为涉嫌刑事诈骗的警示
本案虽以不批捕告一段落,但绝非意味着“租赁物抵押”行为全无刑事风险。恰恰相反,实务中有大量类似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当事人付出了沉重代价。我们必须以本案为镜鉴,正视其中蕴含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本案为何出罪——关键在于“行为整体”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之所以能争取到不批捕,并非因为“租赁物抵押”本身合法,而是因为李飞在多个环节的行为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支付了全部租金、全程保持联系、主动展示设备状态、未逃匿失联。这些因素叠加才使得检察机关认为主观故意存疑。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何种情形下极易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司法实践中,若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1、租赁时即无履约能力: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无稳定收入来源,仍租赁高价设备并旋即抵押或变卖。
2、支付极低比例租金或根本不支付租金:仅支付象征性费用即取得财物,随后失联。
3、抵押时虚构所有权归属:向抵押权人谎称“相机系本人所有”或“已获所有人授权抵押”,使抵押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借款——这一行为本身即对抵押权人构成诈骗。
4、事后切断联系、逃匿或失联:变更联系方式、搬离住所、拒不回应出租方问询,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5、多次实施同类行为:短期内多次租赁不同设备并抵押或变卖,表明行为具有惯常性,主观恶性明显。
(三)本案中的潜在风险——对抵押权人的欺诈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飞将租赁相机先后两次抵押给第三方,在此过程中向抵押权人隐瞒了相机系租赁所得、李飞并非所有权人的事实。如抵押权人系因相信李飞“有权抵押”而出借款项,则李飞的行为已对抵押权人构成欺骗,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若抵押权人后续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且李飞无法归还借款,检察机关完全有可能就此认定李飞对抵押权人构成诈骗罪。本案之所以未予批捕,关键在于出租方最终选择刑事报案后,李飞尚未对抵押权人造成最终损失,且李飞在借款后仍有还款意愿和沟通行为。 但这绝不意味着该抵押行为合法,一旦抵押权人报案,李飞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
(四)租赁物无权处分:刑法与民法的双重评价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仅解决物权归属问题,并不阻却刑事违法性。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物抵押或变卖,若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并行不悖。换言之,民事上抵押权人可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刑事上无权处分人仍可能构成诈骗罪——二者并不矛盾。
律师提示
不予批准逮捕不等于案件终结。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如认为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会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诉讼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至关重要。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限为7天。这37天是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佳时机,一旦错过,当事人可能面临长期羁押。因此,一旦面临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专业判断。 并非所有涉嫌诈骗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民事违约、无权处分与刑事诈骗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但这种区别有时极为细微——一个电话的回应与否、一笔租金的支付与否、一次主动联系的有无,都可能左右罪与非罪的走向。专业刑事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在案件早期厘清法律关系,防止民事纠纷被不当刑事化,也帮助当事人正确评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