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丨律师必须掌握的“诉讼B计划”—— 备位诉讼
276 2026-07-23 18:42
前言
2026年6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一则编号为2026-01-2-142-001的参考案例——胡某妮、范某凤诉三明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这是“备位诉讼请求”首次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这不仅仅是一个案例入库的新闻,更标志着备位诉讼从“实务探索”正式迈入“制度定型”的新阶段。对于每一位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而言,理解并掌握备位诉讼的适用规则,已从“选修课”变成了“必修课”。
本文将以入库案例为切入点,施锦龙、张可律师结合最新司法政策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备位诉讼的概念、制度依据、适用规则及律师实操策略,供同行及客户参考。
作者 | 楚雄办公室 施锦龙、张可

01 什么是备位诉讼?
备位诉讼,在学术上又称“客观预备合并之诉”。通俗地说,就是原告在同一案件中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准备了“A方案”和“B方案”——先让法院审A方案,如果A方案不被支持,就自动转入B方案。
备位诉讼的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主位诉请优先审理,若主位不成立则审理备位诉请。
举个例子:原告起诉主张合同无效、退费赔偿(主位);同时声明,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则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备位)。两个请求均基于同一事实,但法律后果相互排斥——合同要么无效,要么有效,不可能同时成立。法院先审合同效力,若认定无效则支持主位请求;若认定有效,则继续审理备位请求。
备位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一次诉讼覆盖多重权利救济路径,避免当事人因诉请设计失误而陷入二次起诉的循环。

02 入库案例综合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三明某托育服务公司与某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清北名校学霸励志研学营”,宣传包含走进清华、北大等行程。原告母女签订参营合同并支付费用4901.5元后,实际行程中清华或北大、故宫、中国军事博物馆、榫卯动手课四个核心项目被擅自变更为其他场所。
原告起诉时仅提出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二)法院的主动释明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无效,需要综合判断。如果最终认定合同有效,原告的“合同无效”主张将被驳回,而违约赔偿请求又未提出,原告只能另行起诉——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事实,分两次诉讼,程序空转。
为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向原告释明:可以增加合同有效情形下的备位诉讼请求。
原告接受释明后,增加备位请求:如认定合同有效,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3917.5元。被告亦针对该备位请求行使了抗辩权。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有效,驳回原告主位请求,同时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最终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15.5元。
(四)裁判要旨
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了三个核心规则:
第一,法院可以主动释明。在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请求的,法院可以主动释明并允许原告补充备位请求。
第二,法院应当一并审查。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法院应当对备位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裁判,而非简单地驳回主位请求后让当事人另案起诉。
第三,程序保障不可或缺。备位诉讼过程中,需要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以保障被告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重新指定。

03 备位诉讼的制度依据
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以专门条文规定备位诉讼,但备位诉讼的合法性已有充分的制度支撑。
(一)《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该条要求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规定只要求诉讼请求“具体”,并未禁止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具有顺位关系的多项请求。
(二)《九民纪要》第36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在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引导其完善诉讼请求。
(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一条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合同纠纷中法院释明备位诉请作出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四)地方司法实践的先导
在此之前,部分地方法院已通过司法文件先行探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对预备诉讼作出了界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2条则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

04
备位诉讼的四项核心特征
结合入库案例的裁判精神与实务经验,备位诉讼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特征:
(一)当事人同一性
主位与备位诉请的原告、被告必须完全一致,不得针对不同主体分别设计主备位诉请。
(二)诉请顺位性
需明确标注“若主位诉请不成立,请求审理备位诉请”的顺位关系,法院严格遵循“先主后备”的审理顺序。
(三)诉请排斥性
两项诉请在结果上必须相互排斥,不能同时成立。典型情形如“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二者只能择一。
(四)事实同一性
主位与备位诉请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入库案例对此特别强调: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应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中均为合同关系),不存在滥用诉权之情形。

05 对律师实务的启示
(一)诉讼策略:从“单选”到“多选”
过去,律师在设计诉讼请求时常面临两难选择:合同效力待定时,究竟主张无效还是有效?选错了,可能满盘皆输、另案重来。
备位诉讼的出现,让律师可以从“单选”升级为“多选”——在同一诉讼中穷尽与纠纷实质解决密切相关的救济路径。这不仅是诉讼请求的“技术备份”,更是为客户构建诉讼安全网、提升整体胜诉把握的专业体现。
(二)起诉阶段:尽可能一并提出
虽然备位请求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后补充提出,但从策略角度,建议在起诉时即与主位诉请一并提出。这样做的好处有三:一是尽早固定争议焦点;二是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无法补充;三是在立案阶段即可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的争点全貌。
(三)答辩阶段:全面应对
对于被告而言,备位诉讼意味着需要在同一诉讼中对两种可能的法律后果分别准备答辩。这既是挑战也是机会——被告可以就主位和备位请求分别行使抗辩权,在程序保障(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的框架下充分准备。
(四)举证阶段:统筹组织
备位诉讼要求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围绕两个可能的法律后果组织证据。这并非简单的“双倍工作”,而是要求律师从案件事实出发,统筹考虑不同法律评价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到“一份证据、多种用途”。

结语
备位诉讼首次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减少程序空转、一次性解决争议”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对于律师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责任。机遇在于,我们拥有了更完善的诉讼工具为客户争取权益;责任在于,我们需要更加精准地把握备位诉讼的适用边界——既要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红利,又要防止滥用诉权。
正如入库案例所揭示的,司法审判的核心目的是实质性化解纠纷,而非机械走程序,备位诉讼的制度价值正在于此。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应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不存在滥用诉权之情形。在“同一事实、相互排斥、顺位明确、程序保障”的框架内,备位诉讼将成为每一位民商事诉讼律师手中不可或缺的专业利器,是律师必须掌握的“诉讼B计划”。
